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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路邊停車費催繳通知作業說明(試辦平信催繳通知)

2026-03-13

彰化縣路邊停車費催繳通知作業說明(試辦平信催繳通知)

       依據《彰化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》第8條規定,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後,應於停車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繳費。逾期未繳納者,管理機關將寄發通知要求補繳。

       為配合本縣推動路邊停車無紙化開單措施,彰化縣政府自115年起產生之停車費,採試辦方式增加第一次平信催繳通知,相關流程說明如下:

一、停車費繳納期限

       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應於停車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繳納。

二、第一次催繳(平信通知)

       如逾期未繳納停車費,本府交通處將以平信寄發催繳通知,請駕駛人於寄件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繳。

三、第二次補繳通知(掛號寄送)

       如第一次平信催繳通知後仍未完成繳費,本府將再寄發補繳通知單(掛號寄送),並依規定加收工本費新臺幣50元。

四、逾期未繳之處理

       經第二次補繳通知後仍未繳納者,將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56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欠費及工本費。

五、提醒民眾事項

       為避免因逾期產生補繳工本費及交通罰鍰,請於停車後隔日查繳,儘速透過自動扣繳(三大電信及遠通電收)及行動支付管道完成繳費,並定期查詢停車費繳納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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